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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闵行食品预包装

收藏 2019-10-15
  •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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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二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以及具有制作过程自动售货申请事项的审查,可以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样式。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公示栏,公示食品经营者注册名称、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6。

      在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三十二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11啊啊啊.jpg

      第三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八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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